保障婦女權益:以法之名
近年來,對于性別平等議題,社會公眾持續關切,消除針對女性的偏見、歧視、暴力已成為我國社會的共識。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婦女權益是基本人權”“要把保障婦女權益系統納入法律法規,上升為國家意志,內化為社會行為規范”。黨的二十大報告第三次寫入“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彰顯了一以貫之的政治主張和價值追求,為實現婦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平等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平等享有改革發展成果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證。
然而,促進性別平等、構建女性友好的社會環境,仍然任重道遠。自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將正式實施。我們期待,這部經過“大修”的法律能真正為每一個“她”保駕護航。
立法是時代的回音
1981年,黃綺被當時的華東政法學院錄取時,班上58人中只有8名女生。在其他班級,女性的比例甚至更低,“當時大家覺得很正常,認為讀法律自然是男生比女生多”。后來,黃綺回校慶祝畢業20周年時發現,許多班級超過一半是女生。
2012年,黃綺擔任上海市女律師聯誼會會長時,上海有3000多名女律師。十年后的今天,上海女律師的人數早已破萬。這令身為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婦聯兼職副主席、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的黃綺頗為感慨——這些變化是中國通過法律和政策持續全面推進兩性平等、保障婦女權益的成果。
“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法律就是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的婚姻制度,從根本上和制度上保障了婦女的社會和家庭地位。”黃綺說,1992年制定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中國第一部促進男女平等、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具體規定了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
修改48條、保留12條、刪除1條,新增24條,從修訂前的9章61條增加至10章86條——繼2005年、2018年兩次修改后,婦女權益保障法此次經歷了一次全面修訂。由于修法力度之大、內容之廣前所未有,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備受矚目,甚至被認為是“廢舊立新”。
此次修訂不僅修改涉及條款多、增加的規定多,結構上也作出了調整,確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亮點之一是新法專設‘人身和人格權益’一章,強調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在黃綺看來,每一次法律的修繕,都是立法者緊跟時代步伐的賽跑。時隔30年,重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緊盯社會發展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目的就是盡可能消除法律保障的盲點,調整法律保護的范圍,更好地保障婦女權益。
立法是時代的回音。婦女的權益保護歷來備受社會關注,如反家暴、反性侵、反PUA等話題曾引發過廣泛討論。特別是去年,全社會對拐賣婦女犯罪的關注度尤其高。今年的全國兩會對“打拐”問題作出了回應,“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寫入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
“從社會治理角度而言,促進性別平等是構建社會公平正義的題中應有之義。”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彭靜多年來一直為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奔走在一線。在她看來,婦女權益保障法自1992年正式出臺實施以來,在提高婦女地位、保障權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這部法律也出現了責任不明晰、缺乏相關處置機制等問題。“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一方面積極回應了社會關切,致力于解決實踐中的難點問題,另一方面發展了婦女人權保障的新理念,開創了一系列強化婦女權益保障的新機制。”彭靜說。
“希望每扇家門后溫情滿溢、暴力不再”
“從本次修訂結果來看,我常年關注和呼吁的問題大部分都在新法中得到了體現。”婦女權益保護是彭靜長期關注的焦點,反家庭暴力、反就業歧視、推動家庭教育立法、推進性別平等……近10年里,幾乎每一年她都有關于婦女權益保護的提案。
“正所謂‘念念不忘,必有回響’。”令彭靜頗感欣慰的是,她提出的要“加強政策、法律、法規的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建設”“應當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要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要加強社區等基層組織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等多條建議和呼吁在新法中都得到體現和反映。“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促使新時代婦女權益保障法治體系更加完善,為保障婦女權益筑起了更為牢固的防護墻。”樂見立法回應時代訴求的同時,身為法律工作者的彭靜還是“有一些遺憾”。
近日,河南新密一高中女教師在家上網課時遭遇家暴,令人觸目驚心的暴力畫面通過網課直播間猝不及防地出現在學生眼前。一堂網課曝光了一場家暴,引發了一輪熱議和深思,也令彭靜再次表達了“對于家庭家暴案件能夠提起公益訴訟,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并未‘明示規定’”的遺憾。
從1992年接受第一樁離婚委托起,家庭暴力就進入了彭靜的視野。“接觸的案例中受害者多是女方,同樣作為女性,我認為自己有責任用專業優勢去幫助她們。”多年來,彭靜一直鼓勵受害女性勇敢地站出來,一遍一遍告訴她們不能“關上門”把家暴當作“家務事”。她很欣慰地看到,這些年家暴逐漸脫離家事“束縛”,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法律也撐起有力的保護之傘。2016年3月1日,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開宗明義:“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也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明確寫入法典。
彭靜指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77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的情形包括土地權益受侵害、侵害婦女平等就業權益、未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性騷擾、貶低損害婦女人格以及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等5類行為,但未明確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應當納入公益訴訟范疇。盡管該條以“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作為兜底條款,但內容的不明確也將為反家暴檢察公益訴訟的實施埋下隱患。
“從實踐來看,家庭暴力領域中涉及的公益主要關乎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還關乎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利益,需要引起重視。”彭靜呼吁建立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等主體的公益訴訟職能,積極探索婦女權益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工作,形成婦女權益保障的合力。
“希望每扇家門后溫情滿溢、暴力不再。”彭靜說。
一部不斷完善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讓婦女的獲得感更可持續、更有保障
近年來,對于性別平等議題,社會公眾持續關切,消除針對女性的偏見、歧視、暴力已成為我國社會的共識。然而,促進性別平等、構建女性友好的社會環境,仍然任重道遠——“只招男不招女”的就業歧視依然存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封建女德說教風氣不時蔓延,職場性騷擾也時有發生。
婦女是推動人類文明進步的偉大力量。婦女的地位體現著一個國家的文明與進步程度。盡管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但在現行法律中,“歧視婦女”的定義尚不夠明確,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尚不夠全面。
修訂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增加了“歧視婦女”的具體含義,提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基于性別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多位受訪者都向記者表示,這些都與社會文明進步的潮流接軌,填補了立法空白,是推動憲法中女性權益落地落實的基礎。
法律是抽象的,也是現實的。近年來,隨著就業形態的豐富,“職場女性”的權益保護,一直備受關注。“在國家鼓勵生育、降低生育成本的大背景下,女性的生育權和生育意愿更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在黃綺看來,尊重女性,尊重生育,不僅關乎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亦關乎民族未來、人類延續。全社會都應從這一高度充分認識女性生育的重要性,積極為女性生育及家庭和諧營造更為友好的工作環境、社會環境。
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讓兩性承擔共同的家庭責任、享有公平的機會,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是實現男女平等的關鍵。在實現這些目標的過程中,首先需要破除性別的刻板印象。黃綺說,盡管社會一直向前發展,觀念也更新了一代又一代,但“男主外女主內”“誰賺錢多誰就不用做家務不用帶孩子”“事業有成的女性必定難以平衡家庭”等傳統觀念依舊存在,甚至在一些人思想中“根深蒂固”。
傳統觀念的改變是一個長期工程。去年,國務院印發的《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提出,促進男女平等分擔家務,倡導夫妻在家務勞動中分工配合,共同承擔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子女、料理家務等家庭責任,縮小兩性家務勞動時間差距。多個地方也相繼推出相關文件,在共同履行家庭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黃綺說,許多人對“男主外,女主內”的理解就是家務事歸女方,這是一種極大的誤解。當下,我們正在推動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在黃綺看來,在這個“社會”中不應只有女性,男性與女性都應參與其中。在家庭中、在工作上,無論是在“內”還是在“外”,達成的共識越多,這個友好型社會也才能越早來到我們身邊。
從法條走入現實生活,是一個繁復的過程。法律究竟多大程度能夠在現實生活中被應用,這是同為律師的彭靜和黃綺最為關注的。她們共同期待,一部不斷完善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讓婦女的獲得感更可持續、更有保障。(本報記者 王慧峰)





